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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案例分析二例

编辑: 时间:2015-04-15
  列举案例:李平平事件
  在2003年半年内,李平平陆续杀害5名年轻的“小姐”,有的小姐在被碎尸后,竟被他生吃掉眼睛和肾脏。在审讯中,李平平说:“我就是不平衡,辛辛苦苦一个月也挣不到2000元,她们如此轻松就能挣这么多钱。而且她们坐我的车从不拿正眼看我。”据了解,1995年月27日,因不满自己被辞退,他就将原所在的公司经理宋某一家三口杀死后焚尸。在此之前,4月1日,因为嫉妒万某的富裕,在其家中纵火。
  分析:
  从此案例我们可以作出如下推断:犯罪人具有极其强烈的愤世倾向,对社会的不公正现象极为不满。他在对犯罪对象的选择上充分表现出了自己在对待不劳而获现象存在的强烈不满情绪;而在犯罪手段的选择上则充分显示了他在自我意识层面上的激烈反抗。
  我们可以推断出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由于犯罪人自己内心的严重不平衡而渴望对社会掌握财富的“不劳动者”采取报复性行为,并认为实施这种行为是合理的“惩罚”。
  我们从以上的案例描述来分析犯罪人的几次犯罪时也不得不考虑这样的现实性因素:社会存在着巨大的两极分化,而社会上掌握财富的人并不都是因“勤劳”和“有能力”而得到自己所在的财富与权力地位。当一个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凭借自己“诚实劳动”而得不到应有的劳动回报时,处于这种地位的人会产生一种不平的心态,而“不劳动者”对弱势人员的轻视导致了对这种不平心态的强化。由于每个人都有追求“平等”需要,当社会机制无法调节“平等、公平”和利益分配的尖锐矛盾时,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由于无力运用正当途径来解决社会不公问题,又由于学校教育对学生理想化认知结构的塑造,就会出现费斯汀格所说“认知失调”问题。无权者只能用最原始的机体能力,用原始的、类似“血亲复仇”一样的方式代替社会行使“惩罚”职能。
  从犯罪人的犯罪手法来看,犯罪人有着严重的直线式思维模式,比如,他将被害人的眼睛吃掉可能就是因为“她们坐我的车从不拿正眼看我”这个原因。依据精神动力学理论观点分析,犯罪人可能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得到性爱力比多的有效释放,因此他1995年的两次犯罪都选择了纵火的方式,而在2003年的犯罪中的犯罪对象正好指向“妓女”这一边缘群体,并且生食了被害人的肾脏,以释放他的过度积压的本能需求。
我们也可以看出,犯罪人的自我中心主义倾向非常严重,渴望被女性关注,并且也非常渴望成功。根据阿德勒的观点,“追求卓越”是确认自我的基本手段。当犯罪人无法在社会事务上达到“卓越”状态时,他开始用毁灭的方式来确认自我。
  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做出如下结论:由于犯罪人个人自身的人格因素,犯罪人无法在社会正常的事务中得到良好的情感宣泄与释放,社会不公正现象的普遍存在,这些都激发了犯罪人的犯罪欲望。在长时间的被忽视与被“不公正”对待的存在状态下,犯罪人的不满情绪与爱欲力比多被增量强化,导致了犯罪人的三次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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